房屋欠稅未繳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公告日期:2017/2/2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為防止房屋稅欠稅無法追繳,利用產權移轉時通知納稅人繳清,或由承受人代繳,以資便民。但買受人如係承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則應依憑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向鄉鎮公所報繳契稅後,免附房屋稅完稅證明,即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