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新建房屋要不要申報契稅?
公告日期:2017/2/15
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契稅課徵,類似不動產取得稅性質,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於變更當時,因變更後之起造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所以不需申報契稅。但房屋建造完成後,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有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呼籲,請購買預售屋或受贈新建房屋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地主,如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巿)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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