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於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若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賣雙方應先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需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因該返還行為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土地所有權再一次移轉,故仍須再次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此類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雙方解除契約之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