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出售之土地於先購入土地時須符合自住要件方可退稅
公告日期:2017/2/1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土地仍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先購買土地,2年內才出售土地者,亦可退稅。 
該局補充說明,如為先購買後出售土地,後出售之土地必須於先購入土地時,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的規定。最近有民眾先購入後出售換屋,向該局申請退稅,惟經查出售之土地於購入新土地時,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雖然該民眾於後售之土地出售前有補辦竣戶籍登記,仍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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