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棚架應併入原建物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7/2/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有關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因此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目前除了對於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併入原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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