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一併申報移轉後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情形,以節省租稅負擔。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常有購屋者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因疏於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接獲稅單時才提出申請,卻已逾規定期限。因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轄稅務局申報,如逾規定期限,當月15日前申請自當月適用,當月15日後申請自次月適用;而房屋基地土地的地價稅,於9月22日以後申請則自次年期始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導致平白多繳了稅款。
稅務局提醒民眾,新購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之納稅義務人,為節省您的租稅負擔,請在辦理契稅申報時,切記須同時將填妥之「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附案提出申報。如係委託代書代為申報契稅,請記得叮嚀並注意有無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為您一併申報移轉後房屋、土地使用情形,免得您日後再另以書面申請、或忘記申請,而增加不必要的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