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造執照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於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在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申報期間是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並於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契稅申報時限,以免逾期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