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底已訂移轉契約尚未申報土增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公告日期:2017/1/1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逾訂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者,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當事人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申報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第30規定,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計課土地增值稅,逾30日才申報者是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標準。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5年12月20日與他人訂約出售斗六市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雙方於106年1月16日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日(106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因王先生與買方係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也就是106年1月18日(含)以前申報,符合申報期限之規定,故雖然該土地106年公告土地現值已調漲為12,000元,仍可以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為標準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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