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
公告日期:2017/1/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局對於申請復查之案件,將依法審查,並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依法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稅務行政救濟程序是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且依序進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須注意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每個程序必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起,如申請復查期限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則須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亦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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