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申請稅籍證明,其他共有人之姓名仍應保密
公告日期:2016/12/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說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乙、丙共有房屋乙棟,僅所有人甲向稅務局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則對於甲以外之其他共有人乙、丙之姓名資料部分,除符合上揭規定得予提供之情形外,仍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予以保密,不可同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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