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6/12/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該地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能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如果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起開始適用。稅務局於受理申請後,將聯繫申請人辦理會勘,並就無償供公眾通行的土地面積,核定免徵地價稅;土地准予免徵地價稅後,如使用情形未改變,以後年度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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