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用
公告日期:2016/12/23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而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