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土地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始可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6/12/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反應為何其所有之工業用地,不是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反而是按一般土地累進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如下,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之案件,因上開規定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亦即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工廠登記改以達一定標準者,始需依該法申辦工廠登記。故製造業之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是以,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可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納稅義務所有之工業用地,經現場勘查為空地並未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使用,並不符合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之規定,而應按一般土地累進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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