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將該屋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某甲於105年10月25日出售其所有房屋乙棟予某乙,經向鄉鎮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並已繳納契稅;惟某甲又於105年11月3日將該屋另行出售予某丙,並向鄉鎮公所報繳契稅,造成一屋兩賣情形。嗣後某乙於完納契稅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發現該屋已由某丙先行登記過戶,則某乙以無法取得該屋為由,可單獨向鄉鎮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