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11/16
(雲林訊)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無法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縣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自住用稅率(1.2%)外,其餘均按非自住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上揭自住使用條件者,請向該局提出申請,以節省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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