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使用變更而捐贈一定比率價金作為地方建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費,尚非土地稅法所規定可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土地改良費用。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減除之土地改良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上述捐贈之價金非土地稅法所定之減除項目,故不可減除。
該局補充,類似捐贈價金之情形,像是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程度提供之回饋金,於日後該土地移轉時,亦不適用減除土地改良費用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