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行水區水岸發展區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有關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42條對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均有明確之規定。行水區、水岸發展區為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故不適用前述免稅規定。
該局補充,欲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請先向公所申請核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經證明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都市計劃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即可憑該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