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6/10/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免徵娛樂稅;但如果在營業場所附設投籃機、抓娃娃機,或是視聽歌唱設備等,該等娛樂設施就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娛樂業者欲在上述營業場所設置娛樂設備,應於開業前到轄區稅務局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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