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僅供營業聯絡地址的自用住家,房屋稅如何課徵?
公告日期:2016/10/28
近來,有民眾詢問以自己住家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1樓房屋總面積為60平方公尺,實際僅擺放1張辦公桌面積不到2平方公尺作為營業使用,但卻收到稅務局核定營業用面積為10平方公尺的公文,為何不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呢?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也就是多層樓房屋供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核課;如果實際使用面積不足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該民眾的房屋雖然實際營業用面積不到2平方公尺,但依照規定,仍應依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即10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 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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