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後自行拆除,可否免申報契稅
公告日期:2016/10/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原則上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房屋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滅失而免除納稅之義務,但如該房屋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內滅失,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有困難,則准免再報繳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向法院標購房屋,於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雖已將房屋拆除,惟其拆除時間如已逾契稅申報期限,則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契稅,但如房屋係於契稅申報期限內拆除,則可免申報契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