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有個人計程車其坐落土地可不認定為供營業使用
公告日期:2016/10/1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上之房屋如設有個人計程車行,可不認定為供營業使用,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自用住宅(房屋)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因個人計程車之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房屋營業,與一般商號於營業登記後在該設籍房屋內營業之情形不同,所以該房屋坐落土地可不認定為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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