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移轉所有權後解除契約,契稅不得退還
公告日期:2016/10/17
(雲林訊)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繳納契稅不得退還;惟如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原已繳納之契稅方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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