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
公告日期:2016/10/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反應其所有之房屋,原供作營業商號使用,但該商號已於去年底停業且房屋空置迄今,為何今年的房屋稅繳款書,仍全部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按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原供作營業商號使用,房屋稅籍資料亦記載為供營業使用,但該房屋如未供作營業使用(如空置未使用、自住之住家使用、非自住之住家使用等),納稅義務人應於該屋變更為非營業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該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惟該納稅義務人並未依規定向該局申報該房屋變更使用之情形,以致該局於申報及勘查確認該屋現況為空置且未作營業使用後,才能往後准予該屋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55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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