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6/9/22
李先生來電詢問,欲承買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惟該農業用地上有建築物且無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等,俟確定為承買人時,再行補辦容許使用,是否可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既經審查不符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