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均以房屋係事業自有者為限。如房屋不是屬於事業自有,就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人民團體理事長或會長所有之住家房屋作為該團體登記及連絡通信地址,並未提供聚會場所使用者,倘經查明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則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