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供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及舊貨物,可否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9/2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工廠雖停工生產但其生產機器設備及舊貨物仍留置於廠房內,因該屋尚未空置,故不能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用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如該廠房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用房屋,於停工期間,其生產機器設備及舊貨物仍留置於廠房內,則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倘該廠房為非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用房屋,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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