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移轉時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6/9/2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於移轉時,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規定,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故而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依該規定既視為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於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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