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於建造完成前分得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公告日期:2016/9/1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核屬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主與他人簽訂合建分屋契約,事實上為地主以自有之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地主因此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約定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始移轉給地主,應自移轉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完成前即以地主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應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提醒合建分屋地主,逾期未申報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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