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免稅車輛身障者死亡後仍供同戶籍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續予免稅。
公告日期:2016/9/13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部已核准免稅的車輛,原供同戶籍的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因父親於今年8月初往生,該車輛已供另一位設籍同戶的身心障礙者(兒子)使用,是否需重新提出申請並繼續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張先生原核准之免稅車,因身心障礙者父親已過世,應自父親死亡次日起恢復課稅,如該車輛已供另一位身心障礙者(兒子)使用,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戶口名簿,儘速向該局重新提出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經查明張先生所有車輛於原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確實供其子(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使用,且於其父親死亡日前至張先生再次申請免稅日,該子均與張先生設籍同址,則准自張先生之父親死亡次日起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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