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者,需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公告日期:2016/9/12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會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若該農業用地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依上開規定以該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