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供住家使用,可否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8/3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者,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房屋原則上不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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