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6/8/3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稅法規定課徵田賦,而田賦自76年起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但農業用地若未作農業使用,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農舍,也屬於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但是,假如在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上,另外增建、改建、鋪設水泥地或設立商號等,超出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面積或變更農舍使用情形,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農業用地應依法作農業使用,勿變更為農業以外的用途;地上農舍勿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而興建農舍的剩餘土地也不能構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以免被改課地價稅而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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