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8/29
(雲林訊)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如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適用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無出租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例如,甲乙2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1棟房屋,該房屋供甲實際居住,則甲所有潛在權利部分1/2可認屬自住房屋。另外,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其共有人持有該房屋部分,於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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