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減除
公告日期:2016/8/23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繼承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其將繼承土地再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不得申報減除該工程受益費。 
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提出改良土地費用相關證明,自經核定之移轉現值中減除,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1、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 
2、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地。 
3、已完成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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