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查獲有出租行為,例如: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有租賃公證書、私人租賃契約等,縱使該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且戶籍仍設籍該址,應自出租之次年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