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公告日期:2016/8/19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常接到民眾反應,土地已經移轉,為何還接到地價稅繳款書,這是因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凡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該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道路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6)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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