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基準日」係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歸屬之時點。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過,如果是向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係以該基準日是否已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即該日前如已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則以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於9月1日(含)以後才領取,則當年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稅務局舉例說明:如買受人(拍定人)於105年8月13日拍賣取得一塊土地,並於105年9月1日領取法院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因此,原所有權人於納稅義務基準日105年8月31日(含)以前,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則該原所有權人仍應為105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斗六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