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即視同ㄧ般無照車,須補稅及處罰
公告日期:2016/8/9
老陳是位計程車司機,其計程車輛因疏於照顧、檢驗等,經監理站註銷牌照,某天載客時遭警方攔下,收到交通罰單、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等,才驚覺大事不妙,後悔不已。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車輛如經監理機關登記為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依舊載客營業而被查獲時,除須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之燃料費與使用牌照稅,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使用牌照稅本稅2倍以下之罰鍰。除此之外,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費資格,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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