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已按一般申報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嗣於繳納期屆滿前補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准不課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6/7/29
汪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將土地贈與給弟弟,已按一般贈與申報土地增值稅,其稅額10多萬元,因該土地屬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現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可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當事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核發日期在申報日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