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非屬醫療法附設之私人安養機構使用之房屋,其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該縣徵收率1.5%);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至於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仍應查明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私人醫院、診所,係指依醫療法規定設立及開業之醫院、診所為限,有關私立安養機構係依老人福利法規定設立,與醫療法規定之醫院、診所有別,因此供安養機構使用之房屋,不適用供私人醫院、診所使用之房屋按3%稅率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