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6/7/2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功能如果和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就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但功能如果與一般販賣機相同,不具娛樂性者,則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提供上述選物販賣娛樂的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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