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6/7/25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需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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