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縣政府通報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之定義(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建設而言。「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2.完竣範圍之劃定: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成而言,如有一項未完成即不屬公共設施完竣區。如經縣政府核定公共設施已完竣的土地,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且目前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外,其他情形的土地即使仍作農業使用,也不能繼續課徵田賦,且應從公設完竣的次年(期)開始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