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公告日期:2016/7/2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房屋買賣移轉申報立契日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就是新所有人繳納,而在16日以後立契者,就會於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陳先生在104年7月7日購買房屋一棟,而於105年2月6日將房屋移轉給張小姐,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捐稽徵機關在受理申報案件時,就會即予核算陳先生自104年7月至105年1月共7個月應負擔的房屋稅;至於張小姐則應負擔105年2月至6月共5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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