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公告日期:2016/7/1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滯欠稅捐及罰鍰合計達1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對納稅義務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通知監理或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教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且該書面通知會以雙掛號等方式依法送達,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對禁止財產移轉的處分不服,可以於收到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請更正,或經由稅務局向雲林縣政府提起訴願,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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