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以申請免稅。
公告日期:2016/7/18
身心障礙者王大明因家庭因素被人收養後,仍與親哥哥設籍同戶住在一起,而哥哥名下有部自用小客車,平時就是接送王大明就醫的交通工具,是否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呢? 
稅務局表示,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 
本案例,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所以其設籍同戶之親哥哥所有確係供身心障礙者王大明使用之車輛是可以申請免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請儘早向車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洽詢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