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道路使用如非公設保留地移轉時須繳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6/7/1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必須是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才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 
簡單說,私人所有作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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