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自住、非自住)或非住家用(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變更日期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含本日)以後者,則自次月份起適用新稅率。舉例來說,房屋由非住家改作住家使用或非自住改作自住(全國合計限3戶內)使用時,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及早節省稅金;由住家改作非住家使用或自住改作非自住使用時,亦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徵漏稅額甚至被處罰鍰。
如您對房屋稅核課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詢問或撥打該局電話-斗六總局0800-556969(免付費電話)、05-5323941;虎尾分局0800566969(免付費電話)、05-6338940;北港分局0800786969(免付費電話)、05-7836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