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作培植農產品之溫室,請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7/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反應其名下所有溫室,於去年底建造完成,現況供作培植蘭花之溫室使用,但為何今年度的房屋稅卻有部分期間仍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按房屋稅條例規定,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免徵房屋稅,但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是以,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除了要實際供作培植農產品之使用外,納稅人更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者,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所有之溫室於建造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稽徵機關即依規定設立房屋稅籍並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相隔數月後林先生才申報該溫室已從事培植農產品之使用,經稽徵機關調查認定後,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但當年度未申報前之月份,仍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該局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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