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
公告日期:2016/6/2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 
(一) 有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由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 
(二)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活動係由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舉辦者,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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